一個月前,陸女士在一家小型醫院接受整形時,醫院以已經禁止使用的奧美定代替玻尿酸向陸女士注射后,出現了臉部紅腫、疼痛等癥狀。面對有可能導致陸女士毀容的危險,醫院卻出于自身經濟利益的考慮和擔心名聲被毀,未告知陸女士真實情況,也沒有征得陸女士同意,便單方從外地請來一名整容專家,對陸女士進行“補救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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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于仍然不能達到目的,醫院才不得不于近日提出讓陸女士轉院,并以醫療費的形式,強行要陸女士承擔整容專家的5000元“出診費”等。那么,醫院的做法對嗎?
以案說法
醫院的行為違法應承擔賠償責任
醫院的做法是錯誤的,其不僅無權向陸女士收取整容專家的“出診費”等,而且還應當向陸女士賠償損失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》第55條規定,“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。需要實施手術、特殊檢查、特殊治療的,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、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,并取得其書面同意;不宜向患者說明的,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,并取得其書面同意”。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》第62條也指出,“醫療機構應當尊重患者對自己的病情、診斷、治療的知情權利。在實施手術、特殊檢查、特殊治療時,應當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釋。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向患者說明情況的,應當將有關情況通知患者家屬”。而本案醫院明知自己不能使用違禁藥品,卻照常使用;明知自己的行為已造成不良后果,甚至有可能導致陸女士毀容,卻既沒有告訴陸女士診治方案、潛在危險,也沒有征得其同意即外請整容專家,明顯侵犯了陸女士的知情權。
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》第31條規定,“對限于設備或者技術條件不能診治的病人,應當及時轉診”。即轉診是醫療機構的一項法定義務。醫院在陸女士出現毀容危險,而其自身無力“挽救”后,為了一己之私,擅自以外請專家代替轉院,無疑與之相違。
此外,醫院無權向陸女士收取專家“出診費”。陸女士與醫院建立醫療服務合同關系后,并沒有要求或委托其請整容專家診治,這完全是醫院單方所為,故只能說是醫院為借助外地醫療專家的力量,而與之建立另一服務合同關系。陸女士與整容專家之間并沒有任何權利、義務關系,自然無需承擔對專家的任何費用。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》第54條規定,“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,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,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”。即醫院必須就其行為所造成的損害,向陸女士給予賠償。
小編寄語:愛美之心人皆有之,現在的醫院魚龍混雜如果您要選擇修復手術的時候一定要慎重。如果您選擇了要去進行手術,一定要選擇正規的整形醫院進行手術,這樣才能保證您的手術效果和安全。(文章來源:南方法治報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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